摘要: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《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》,制定本细则。 第二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(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)负责全国地理标志产品
摘要: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《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》,制定本细则。 第二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(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)负责全国地理标志产品
工作阶段 | 工作部门 | 工 作 流 程 | 文 件 及 资 料 |
一.申报 准备 阶段 |
相关申请机构及产品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局[县(区)以上] |
(1)地方政府成立申报机构并提出拟划定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的建议 (2)相关部门组织申报材料 (3)整理现行针对该申报产品的标准或技术规范 |
1.《地方政府划定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的建议的函》 2.《申报材料》 3.现行针对该申报产品的标准或技术规范(企业标准须经当地标准化部门认可) 4.成立申报机构的文件 |
相关申请机构及产品所在辖区检验检疫局 |
(1’)政府授权出口企业申请 (3)整理现行针对该申报产品的标准或技术规范 |
1.2.3.同上1.2.3. 4.《政府授权出口企业申请的文件》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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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.初审 阶段 |
直属检验检疫局、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 |
(4)对申报机构提出的建议和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(5)向国家局科技司提交初审意见 |
1.《直属局或省级局推荐该产品为地理标志产品的建议文件》 2.《地理标志产品申请书》 |
三.受理 阶段 |
国家质检总局和专家委员会 |
(6)对申请进行形式审查 (7)专家委员会初审 (8)发布受理公告 (9)受理异议 |
提供以上材料 |
四.审核 批准 阶段 |
国家质检总局 |
(10)评审准备 |
1.《地理标志产品陈述报告》 2.《质量技术要求》 3.全套申报材料 4.省级质检机构以文件的形式向总局管理机构提交《关于拟制订的地理标志产品技术标准体系层级(省级地方标准、技术规范等)的建议函》 |
(11)评审 2个月异议期满无异议组织召开专家审查会 |
《专家审查会会议纪要》 | ||
(14)发布批准公告 | 《地理标志产品批准公告》 | ||
(15)发证 | 颁发《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证书》 | ||
五.地理 标志 产品 技术 标准 体系 的建 立 |
当地质检机构 省级质检机构 国家质检总局管理机构 |
(16)当地质检机构根据总局批准公告中的质量技术要求,制定地理标志产品生产全过程的技术标准体系。由省级质检机构决定该标准体系的层级。 (17)标准体系完善后,由当地质检机构向总局管理机构指定的机构备案,该机构对地理标志产品标准体系与公告的一致性等进行审核。 |
地理标志产品全过程的技术标准体系。包括产品种养殖环节、加工等过程标准及产品质量等级、检测等产品标准和包装、标识使用等在内的技术标准体系。 |
六.专用 标志 申报 阶段 |
当地质检机构 |
(18)生产者向当地质检机构提出使用专用标志申请,提交相关材料 (19)当地质检机构报总局科技司 |
1.《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申请表》 2.《产品生产者简介》 3.《产品(包括原材料)产自该地域的证明》 4.《法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》 5.申请专用标志企业汇总表(含电子版) |
七.专用 标志 注册 登记 阶段 |
国家质检总局 |
(20)审查专用标志的申请企业的相关材料 (21)注册登记,发布批准专用标志使用公告, (22)颁发《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证书》 |
1.《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公告》 2.《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证书》 |
八.监督 管理 阶段 |
产品所在地管理机构(质检部门) |
(23)负责专用标志的印制、发放、使用的监督 (24)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实施监控 (25)对生产数量实施监控 (26)实施从原材料到销售各环节的日常质量监控 |
1.《地理标志产品监督管理办法》 2.《印刷、发放、使用专用标志管理办法》 |
直属检验检疫局、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、 | (27)负责管理协调本辖区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 | ||
国家质检总局 | 统一管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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